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重訴字第6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94,794元,應繳裁
判費357,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7,340元。
㈡提出借據及授信約定書、變更借據契約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