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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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元,折合銀元肆拾伍萬壹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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