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 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書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