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桃園縣平鎮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訴訟代理人游豐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陸佰陸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肆仟叁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萬零叁仟零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萬零貳仟玖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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