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卯○○被告寅○○ 陳清吉
庚○○陳清吉辛○○陳清吉癸○○陳清吉壬○○陳清吉己○○陳清吉戊○○陳清丑○○陳清吉丁○○陳清吉乙○○陳清吉丙○○陳清吉子○○陳清吉兼右三人之辰○法定代理人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辰○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邀同其餘被告之父陳清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限至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借款人應分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如未依約支付本息,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辰○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即拒不繳款,幾經催討,仍未清償。查訴外人陳清吉已病故,被告寅○○、庚○○、辛○○、癸○○、壬○○、己○○、戊○○、丑○○、丁○○、乙○○、丙○○、子○○等為其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
三、證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查封登記函、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寅○○、庚○○、壬○○、戊○○、丁○○部分:被告寅○○、庚○○、壬○○、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辰○、辛○○、癸○○、己○○、丑○○、乙○○、丙○○、子○○部分: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辰○陳述略稱:伊確實有向原告借款,由伊先生當連帶保證人,但伊先生又拿房地去借二胎,利息太高,以致繳不起本件本息等語。
理由
一、程序部分:被告寅○○、庚○○、壬○○、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查封登記函、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明細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復為被告辰○、辛○○、癸○○、己○○、丑○○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