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7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四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八八)考台訴決字第一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應提起行政訴訟或違背法定程序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屏東縣警察局已故退休人員 林新添 之妻,林新添前向屏東縣警察局函轉被告申請補發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他給與差額,經被告否准其請,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第查該林新添係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死亡,原告乃於同年三月十六日具狀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經該院准予備查,有戶籍謄本及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函存卷可稽。是原告既已拋棄繼承,則對林新添之遺產喪失一切權利,自不得再以林新添繼承人身分,主張其有申請補交 林新發 之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給與差額之權,是原告提起之本件行政訴訟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葉振權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吳明鴻 評事 尤三 謀評事 陳光秀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