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19號陳報人 王凌瑜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王致綱 被繼承人 林佳彣 (亡)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佳彣(亡)(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前二年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歸屬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欠稅查復表。
二、可持本裁定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或中壢稽徵所申請上開財產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