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號抗告人 連振逢 相對人 王海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6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固曾於本院民國101年度雄簡字第85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反訴,並經本院10
1年度雄救字第24號裁定反訴部分准予訴訟救助,惟本件抗告係針對102年度抗字第207號聲請撤銷假執行事件駁回聲請迴避之裁定所為,該聲請撤銷假執行事件係關於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本訴,與抗告人提起反訴無涉,自不為前述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所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仍應繳納裁判費,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3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該裁定業於
103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宛榆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