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037號債權人 黃俊堯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林怡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一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怡臻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寄存於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至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