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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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學園區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孫盼 代理人 張昶清 被告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李炳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7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2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5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併予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