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至勇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至勇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麥元馨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