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臨時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第二十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