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嚴佳宥
被 告 米洛科技有限公司
王維德
陳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