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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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嚴佳宥
被   告 米洛科技有限公司
       王維德
       陳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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