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吳治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秋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志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