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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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63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 律師原告與被告 卯亮菁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