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沅沅選任辯護人樓嘉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884號、104年度偵字第6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沅沅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9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後否認部分詐欺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李承曄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