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廖慶忠 被告 吳昆霖
吳昆霖之父 吳信輝 被告 吳陳美珠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9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林于心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