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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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竑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所為裁定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即押票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之觸犯之法條之記載,應增列「刑法第325條、第326條」。
理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羈押理由及所犯法條欄之觸犯之法條漏未記載刑法第325條、第326條,然依本院訊問筆錄所載,觸犯之法條顯係漏引刑法第325條、第326條,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