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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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澤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澤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