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劉素清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蕭淳尹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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