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1號原告 張雅惠 被告 周素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