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58號原告 謝汶宴 被告昇揚營建機構分公司宏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31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資料查詢單等件附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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