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興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永興上列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