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 陳耘頡 被告 高立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雖設於臺北市,但戶籍不等於住所,僅具推定住所之效力,被告既具狀陳明其住所在新竹市,並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地院)管轄(見卷第14頁),自應認其住所在新竹市。另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金山街」(見卷第5頁),應係指新竹市○區○○街,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新竹地院具管轄權。
另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逕為移轉管轄等語(見卷第13頁)。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