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九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法定代理人 詹捷凱 送達代收人 廖勝右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召開第一屆第七次董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並經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以九一府民禮字第九一○一○○一○○九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