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拾月壹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