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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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二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