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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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簡字第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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