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被   告 甲○○ 住臺北縣蘆洲市○○街○○巷○○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陸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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