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5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秀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淳鍾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93,7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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