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智豪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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