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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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陳瑞琴
訴訟代理人 廖英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泳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