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陳韋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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