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天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定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三審訴訟費用及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伍佰壹拾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柒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訴訟費用,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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