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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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91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蓉選任辯護人許桂挺律師
黃捷琳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8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蓉於民國111年4月10日12時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建功一路由東往西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行至建功一路與建美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換入外側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換入外側車道即貿然右轉,適有告訴人 魏詩羽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外側車道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急煞發生自摔,致魏詩羽受有前胸壁挫傷、足部挫傷、膝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魏詩羽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