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良基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98年度救字第40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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