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9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