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1號上訴人 胡聖彤
蔡佩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李錦樹 律師被上訴人 何利政
何松穎 何春錦 何侊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上訴人 蔡林麗綉
蔡修碧 吳健誼 蔡修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歐貞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