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交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魯寶文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八二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慧
法官陳婷玉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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