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被告 鄭聰和 即祭祀公業 鄭乾元 管理人
鄭恩福 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金郎 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輝三 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 鄭時雄 即祭祀公業鄭乾元管理人共同 楊正評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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