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0一號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廖碧英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