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及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良昇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參萬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QH0三0八七三│九個月││││雙園分行│││七││├─┼─────────┼────────┼─────────┼───────────┼────────┼────────────┤│2│良昇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參萬元│九十二年九月五日│QH0三0八七三│七個月││││雙園分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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