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八八號
聲請人超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二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敏誠實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貳萬壹仟肆佰零參元│AK四七七一三七││││ 陳榮銘 │份有限公司安和分行│││一││├─┼─────────┼─────────┼───────────┼─────────┼────────┼──┤│2│金字成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參│AK四六六六七九│││││份有限公司安和分行││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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