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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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王麗綾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王麗華
許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740元(即原告所陳報請求返還建物之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