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再易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53號再審原告 陳昌浦 再審原告與 吳麗潔 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62,630元,應徵裁判費5,955元,除已繳納4,800元外,其餘1,1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