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南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甲○○○
相 對 人 南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99年4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有本院民事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以為證,核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若有不服,須於送達後十日內提起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