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39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魏光武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王掌令間因103年度事聲字第39號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