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72號原告 吳華宗
吳義成 吳金標 吳美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 律師
蔡青芬 律師被告 吳崇峯
嚴文彬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崇哲
吳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部分,關於原告吳金標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因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