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翔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51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0月2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禾順鑫國際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鹽行分│翔翎實業有限公司│102年4月30日│70,350元│BA0000000││││ 洪嘉林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