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4號原告 徐源圳
王秀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三、陳報原告通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所能獲得之利益。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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